(2017)鲁172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桑希名与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希名,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71号原告:桑希名,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吕文,男,成年人,住鄄城县。原告桑希名诉被告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希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