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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桑希名与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希名,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71号原告:桑希名,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吕文,男,成年人,住鄄城县。原告桑希名诉被告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希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