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文俊、季进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俊,季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855号东台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二女桥北。法定代表人:夏鸿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文俊,男,1965年9月1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季进祥,男,1972年11月9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文俊、季进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孙文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84746.58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季进祥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孙文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文俊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被告孙文俊、季进祥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其余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185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