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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怀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山,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颍上县。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莎莎、代理检察员李文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怀山在颍上县慎城镇交通宾馆门前,将卞某所有的一辆黑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5元;2、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怀山在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公园图书馆北侧,将陈某所有的一辆爱玛橙色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3、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怀山在颍上县慎城镇鲍某租住的房屋内将汪学开的一部手机盗走;4、2016年9月7日,被告人王怀山在颍上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附近将他人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车发票、转让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人任某、牛某、高某、林某、鲍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卞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怀山的供述、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颍上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怀山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怀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王怀山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各种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怀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寿臣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