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麦德宾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麦德宾服饰有限公司,潍坊格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赵浦,王燕颖,王光磊,吴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42号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被申请人:诸城麦德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47号2号楼2单元101室。被申请人:潍坊格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工业园南首宝龙产业园院内。被申请人: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商城商业街三楼。被申请人:赵浦,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燕颖,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光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吴桂华,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麦德宾服饰有限公司、潍坊格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赵浦、王燕颖、王光磊、吴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3625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3625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