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常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吴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常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常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常娟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岳麓街42号珠江.愉景湾三期1-4#122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167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常娟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岳麓街42号珠江.愉景湾三期1-4#122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1674**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