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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丁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501号原告:高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被告:丁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薄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