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子铭与曹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铭,曹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80号原告:何子铭,男,1979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曹立杰,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原告何子铭与被告曹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子铭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子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子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子铭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