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武庆海与额尔古纳市海纳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庆海,额尔古纳市海纳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6号申请执行人:武庆海,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海纳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丁香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庆海与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海纳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海纳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6)内0784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武庆海购房款26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人民币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84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