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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与杨振千、李映兰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杨振千,李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68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楼0119-0120号。负责人范厚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振千,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李映兰,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振千、李映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