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叶永安申请执行汪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安,汪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安,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委托代理人汪燕,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系叶永安妻子。被执行人汪晓明,曾用名汪小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二道街5号楼3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叶永安申请执行汪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小明与申请执行人叶永安的委托代理人汪燕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执行协议并由汪晓梅保证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永安的委托代理人汪燕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