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甲、郑某、方乙、王某、刘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甲,郑某,方乙,王某,刘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331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亮,系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宏强,系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峁支行副行长。被告:方甲被告:郑某被告:方乙被告:王某被告:刘甲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甲、郑某、方乙、王某、刘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廷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