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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航与林德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航,林德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6263号原告:郑航,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德济,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郑航诉被告林德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德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2400元(月息2分按借款总额从2016年9月3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应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认识。2016年7月4日被告因经济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0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0.5%;还款方式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借款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结清应还本息之日止;如被告违约,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因申请财产保全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付的费用等。2016年9月3日起被告开始不按时支付利息,经原告再三催告均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原告在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借款合同1份;2.借款收据1份;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份;4.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1份。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与开庭笔录附卷存查。综合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庭审期间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7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1.5%,逾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必须按本合同项下的约定还本付息外,每日须按借款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原告郑航)的合同权益受到损害,甲方(被告林德济)应承担乙方(原告郑航)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催告费、上门费、拖车费、停车费、诉讼费、律师费、因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支付的费用等费用和损失。同日,原告郑航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30000元。2016年12月29日,原告郑航委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诉林德济民间借贷的代理人。为此,原告郑航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支出律师费3000元,该所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发票给原告郑航。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和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0000元。原告主张林德济偿还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将其调整为违约金按月息2%计收,符合法律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约定,理据充分,本应予以支持,但是根据该费用与违约金总和相加,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综合本案具体具体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德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日起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郑航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诉讼保全费374元,共计1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迟玖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