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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刘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明,刘艳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368号原告:王长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刘艳辉,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明诉被告刘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长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