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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四川省冶金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四川省冶金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38号申请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和电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520036189(1/1)。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被申请人四川省冶金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南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7663R。法定代表人柳国民。申请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冶金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冶金机械厂的61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冶金机械厂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都支行账号存款610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瑞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