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勇,周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478号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周伯霞,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勇、周伯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勇、周伯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5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勇、周伯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勇、周伯霞在银行的存款50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永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