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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丽雪与黄永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雪,黄永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81号之一原告:黄丽雪,女,201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理人:陈伟(系原告黄丽雪之母),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永辉,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黄丽雪诉被告黄永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黄丽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雪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丽雪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