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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茂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茂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特2号申请人李茂源,男,200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新功,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任店镇史营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21951********。系申请人李茂源的祖父。申请人李茂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茂源称:胡文丽和李校是夫妻,李校是申请人李茂源的父亲,李新功是李校的父亲。李校因意外事故,于2014年3月25日不幸身故,其妻胡文丽于2009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李新功不幸去世后,加上胡文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一直由李新功抚养。至今,胡文丽下落不明已经四年,期间经亲属多方寻找均无结果。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胡文丽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文丽,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叶县××店镇××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茂源的母亲。胡文丽于2009年9月份离家出走。申请人李茂源父亲李校于2014年3月25日因故死亡,胡文丽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李茂源随其祖父李新功生活。申请人李茂源申请宣告胡文丽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登报方式发出寻找胡文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文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文丽杳无音讯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文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