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化永与吕翠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永,吕翠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279号原告:李化永,男,1973年7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吕翠美,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永与被告吕翠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化永负担。审 判 员 何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