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体制与被执行人张小平、罗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体制,张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肖体制,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罗银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肖体制与被执行人张小平、罗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刘琨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