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朝昆、韩青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朝昆,韩青燕,辛朝阳,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90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系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朝昆,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韩青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0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辛朝阳,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杰,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