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广荣与王东生、石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荣,王东生,石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481号原告:王广荣,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东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石利荣,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王广荣与被告王东生、石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生、石利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广荣诉称:王东生与石利荣系夫妻关系,因急需资金,在王广荣处借款129360元,并于2016年4月5日为王广荣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5日。借款逾期后,经王广荣催要,王东生与石利荣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东生与石利荣立即偿还借款129360元及逾期利息。王东生、石利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王东生与石利荣多次在王广荣处借款,至2016年4月5日,共计129360元。王东生与石利荣为王广荣出具借款借据,承诺借款于2016年5月5日偿还,逾期后没有偿还。现王广荣诉至法院,要求王东生、石利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9360元及逾期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本院认为,王东生、石利荣在王广荣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王东生、石利荣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王东生、石利荣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生、石利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广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2936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29360元,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王东生、石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王延升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3页,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