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淑英、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理工大学教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英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静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