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卞玉群与郑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玉群,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卞玉群,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郑伟,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卞玉群与被执行人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伟银行存款33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