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籍鑫焱诉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鑫焱,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79号原告:籍鑫焱,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薛峰,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籍鑫焱与被告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籍鑫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薛峰偿还借款38500元。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籍鑫焱不能提供被告薛峰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籍鑫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0元,退予原告籍鑫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