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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立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华,王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32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华,男,193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好臣,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王立华申请执行王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9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93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