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井刚与丁书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刚,丁书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25号原告:王井刚,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书民,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井刚诉被告丁书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王井刚于2017年5月12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王井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井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付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