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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胡雪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胡雪娇,杨国伟,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区。负责人:黄永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娇,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姚懿,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伟,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住方城县交通街。法定代表人:刘西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雪娇、杨国伟、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段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宗华、代理审判员周中瑞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 毅审 判 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