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得、樊友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得,樊友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友菊,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得因与上诉人樊友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友菊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经审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现缓交期限已届满,经催收,上诉人樊友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友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为裁定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