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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得、樊友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得,樊友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友菊,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得因与上诉人樊友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友菊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经审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现缓交期限已届满,经催收,上诉人樊友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友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为裁定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