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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安石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清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石,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清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52号原告:赵安石,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法定代表人:冯东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调解,有权提起反诉、上诉,有权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乔清涛,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赵安石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建公司)、乔清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安石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安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4元,减半收取4777元,由原告赵安石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