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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佟辉与高月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辉,高月恒,李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佟辉,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月恒,女,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栋才,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医生,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辉与被执行人高月恒、李栋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   文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