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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士海与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海,董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639号原告:何士海,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杨为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董琳,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何士海诉被告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士海负担。审判员  栾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