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勇强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勇强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勇强,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昌市新建区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10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2016年10月8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江西省赣江监狱隔离审查,现羁押于江西省赣江监狱禁闭室。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勇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莉、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勇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期间殴打了被监管人员晏某、徐某、左某、胡某和监管人员龚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9日上午7时许,在七监区二分监区被告人陶勇强与被害人晏某因生产工序问题发生争执,两人将工具筐相互推来推去。于是被告人陶勇强跳到物料槽拿起一个筐子砸在晏某头上,又拿起熨斗砸向晏某,后被同监区的服刑人员制止。2、2016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勇强因2016年11月计分考核被清零的事情,到七监区办公室找民警理论。民警对其耐心解释后,被告人陶勇强仍情绪激动,当场扔掉考核表,甩门而出,朝车间奔去。后民警汪某1、王某1、龚某强行将其带回监区办公室,陶勇强态度蛮横并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当民警龚某转身去拿手铐时,被告人陶勇强突然站起来,冲到民警龚某身后,用拳头朝龚某背部猛击三下,后被在场的其他民警控制。3、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40分许,在高度戒备监区高危分监区一楼操场放风时,被告人陶勇强因为同年6月6日服刑人员徐某打了他,便怀恨在心,冲到徐某后面,用拳头对着其左脸打了一拳,并用脚踢了其左大腿一脚。陶勇强后被其他服刑人员拖开。4、2016年8月19日中午12时40分许,服刑人员左某在餐厅就餐时,被告人陶勇强想起左某曾用扫把打过他,便起报复之心,用拳头对左某头部及背部进行击打,后被民警制止。5、2016年10月8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陶勇强去五监区后道裁床找到服刑人员胡某,问胡某前几天是否骂了自己,两人发生了口角,后道几个服刑人员围了过来,陶勇强很生气,觉得自己受欺负,便一拳打到胡某手臂,后被服刑人员制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晏某、龚某、徐某、左某、胡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卢某、张某1、王某1、汪某1、周某、张某2、汪某2、黄某1、钟某、黄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陶勇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江西省赣江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勇强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殴打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员多人多次,严重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规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勇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监狱的管理秩序,打击狱内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勇强犯破坏监规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余刑二年三个月十八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审 判 员 戴婷岚人民陪审员 付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