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静与钟正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钟正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10号原告周静,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钟正碧,女,汉族,194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周静与被告钟正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清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静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7元,由原告周静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