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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显彬诉XX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73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对原告王显彬与被告XX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82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826民初173号中第一页第第二段“原告:XX江”更正为“被告:XX江”。代理审判员 钟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一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