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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端淑与朱智章、禹作平、陈双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端淑,朱智章,禹作平,陈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申端淑,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佘田桥镇蒸湖大道55号。被执行人:朱智章,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水东江镇仙鹅村爱吾堂组4号。被执行人:禹作平,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团山镇托塘村佳作组1号附1号。被执行人:陈双喜,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野鸡坪镇太仁村红旗组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端淑与被执行人朱智章、禹作平、陈双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