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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初82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8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住贵州省正安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为吸食毒品,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存放在其所承租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3楼出租屋内藏匿。2016年1月18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因发现被告人杨某形迹可疑遂对其出租屋进行搜查,在上述出租屋内房间、客厅及阳台等多个位置缴获白色晶体13包、红色粒状物3包、白色晶体1瓶、黄色晶体1包及电子秤3个、锡纸1盒等。经鉴定,上述晶体净重共计454.5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1包净重400.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8%。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及毒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承认在出租屋内缴获的毒品是其所有,但辩称在阳台上缴获的毒品不是其所有。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杨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人员查获,办案过程中,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杨某形迹可疑遂对其承租的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3楼出租屋进行搜查,在上述出租屋房间、客厅及阳台等多个位置缴获白色晶体13包、红色粒状物3包、白色晶体1瓶、黄色晶体1包及电子秤3个、锡纸1盒等。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共净重454.5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1包净重400.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8%。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证人欧某(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沙某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8日18时30分,大罗塘银平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双方被带来派出所进行调解,其中一名男子是摩托车司机,叫杨某。因在杨某手机上发现他用暗语微信聊天,怀疑他有案底,为弄清他的真实身份,并核查被汽车压坏的电脑主机是否真正为杨某所有,其等将杨某带到他的出租屋进行核查。他的出租屋位于番禺区汀根村深边街十街2号三楼,在顶楼,只有一套出租屋,与其同住的是一个女的,叫郑某鸿。2016年1月18日约21时15分,其等两个民警和两个辅警把杨某带到他的出租屋,首先在房间衣柜上方的绳子上,吊着一个一次性杯,杯中有五包白色塑料袋,里面有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杨某承认这些白色晶体是冰毒,是购买回来自己吸食的。接着在客厅玻璃茶几上发现一个香烟盒,从盒中发现有三包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晶体,在客厅的化妆台抽屉内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晶体,一盒锡纸,并在一个白色塑料罐内发现有一包白色晶体和一包黄色晶体可疑物。随后在房门外三楼楼梯间的衣柜内发现有一个盒子,内有二包可疑白色晶体;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发现一个玻璃瓶装着的可疑白色晶体;一个格仔黑白色塑料袋内发现二包红色可疑粒状物及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在衣柜内的底部发现一包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红色粒状可疑物,及三个小电子秤。最后在房间阳台不锈钢门后的挂钩上,发现一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一包白色塑料袋的白色晶体。上述缴获的其中一袋毒品里面只粘附很少白色晶体,无法称量,后把这个包装袋去掉,总数量也减少一包。其等没有见到与他同住的女子,不知她在何处。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出租屋的承租人,2016年1月18日在该出租屋搜出了毒品。2、证人梁某(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沙某派出所辅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8日18时25分许,其和民警欧某、李某某接到派出所值班室指令,在银平路和银建路交界处发生一宗交通事故。其等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名男子骑一女式摩托车,摩托车的前脚踏处放了一台电脑主机,摩托车在拐弯时,电脑主机滑落在地上,被一辆从巷口出来的面包车的后轮压坏,双方就赔偿的问题有纠纷。其等在现场了解过程中,骑摩托车的男子不肯出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另外根据现场痕迹,怀疑该男子存在“碰瓷”嫌疑,于是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了解。双方被带回派出所后,骑摩托车的男子多次虚报个人资料,并几次试图删除他个人手机信息资料,被警察发现并将该男子和他的手机控制。后在进一步盘查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手机的微信里有“一条”、“半条”的敏感字眼,警察怀疑该男子存在其他的违法嫌疑,经请示值班领导,其和民警欧某、李某某和派出所技术人员一起带着该男子对他所住的出租屋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在场,在该男子睡房的衣柜上方、客厅、楼梯间的衣柜和阳台的不锈钢门后找到了很多疑似冰毒的东西,都是用塑料袋装的,其中在阳台上找到的那一袋比较大,其余的大小不一,加起来有四百多克重。还有几个吸毒用的工具,几个电子秤。该出租屋房东指认,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的房间就是该男子,即杨某和一个女人租住的。其没有见到那个女人,那女人叫郑某鸿。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出租屋的承租人,2016年1月18日在该出租屋搜出了毒品。3、证人余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其一个租客被派出所抓了,其前来协助调查。他住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是一间一室一厅一厕带一阳台的房子。这个房子是其父亲余某丙的,其负责出租和管理。这个房子是该男子和一个女人租住的,是从2015年6月开始租的,租金是每月250元,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房子自2015年6月开始就一直是他们俩使用。大多数时候是那个女的交租金,那个男的也有交过两三次租金,2016年1月4日那天就是那个男的交的租金。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租住其位于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屋间的人。4、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深边街十街2号这个物业是其公公余某丙的,平时由其和其老公余某乙一起管理。因平时其在家带小孩,出租屋主要由其管理。这幢出租屋共有三层,每层有一房一厅的出租物一间。其就住在旁边的另一栋楼房里,在出租屋对面,其平时在家可以看到出租屋的情况。三楼租住的是一对男女,他们是2015年6月入住的。他们入住时,是上一手租客直接跟这一男一女联系的,但有跟其讲过他不租了。出租屋的卫生就由上一手租客打扫。他们交接时,原租客有打扫卫生,其当时也上楼去看过,原租客只剩下一张梳妆台没搬走,房间卫生也进行了打扫,所有杂物都清理走了。这一男一女入住时,房间清理得很干净。当时房间有一张木床、一张梳妆台、一张沙发还有两张凳子,其他物品都没有留下。阳台上的杂物也都清理干净了,其没有发现有黑色胶袋等物品。其曾收过该男子交来的两次租金。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租住在沙头村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三楼出租屋的男租客。5、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经对被告人杨某位于沙头街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301房的住所进行搜查,在该房间衣柜上方的电线上搜到用塑料杯装着的五包白色晶体;在客厅茶几上搜到一个香烟盒,盒内有三包白色晶体,在客厅的电脑柜抽屉内发现一包白色晶体、一盒锡纸,在白色塑料罐内发现有一包白色晶体和一包偏黄色晶体、白色手机一台;在房门外三楼衣柜内搜出一个白色手机盒,内有二包白色晶体、一个电子秤;一个灰色快递袋内搜出一台白色电子秤;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搜出一个玻璃瓶装的白色晶体和一个红色电子秤;一个格仔黑白色塑料袋内搜出二包红色粒状物及一包白色晶体、一盒锡纸;在衣柜底部搜出一包红色粒状物;在房间阳台不锈钢防盗门挂钩上,搜出一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在被告人杨某身上搜出黄色手机一台。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共扣押白色晶体13包、红色粒状物3包、黄色晶体1包、白色晶体1瓶、饮料瓶2个、电子秤3个,锡纸2盒,手机2台。6、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5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一)上述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4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4.8%;(二)白色晶体2包,净重25.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红色粒状物3包,净重18.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白色晶体l瓶,净重1.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白色晶体5包,净重4.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六)白色晶体2包,净重1.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七)白色晶体3包,净重2.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八)黄色晶体1包,净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8、被告人杨某的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前科情况。9、现场照片及缴获的毒品照片已当庭向被告人杨某出示,并经被告人杨某确认。10、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杨某上述出租屋进行搜查的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归案的时间、经过。12、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某在2016年1月18日的笔录中,供述2016年1月18日下午5时左右,其在大坪用女装摩托车带电脑去维修,在大罗塘村路口被一辆白色小车将其电脑撞破了,后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后来民警到其租住的出租屋搜查发现了冰毒。其有吸食冰毒。其吸食的冰毒是其在石岗旧货市场向一个叫“阿某”的人买的,其跟他买过四五次,每十克冰毒800元人民币。其暂住地是番禺沙头街汀根村,其住三楼,也就是民警搜出冰毒的那间房子。约四五个月前,其女朋友郑某红租的房子,房租是250元,其和郑某红一起住。房子是一厅一房一厨房的。这房子只有其和郑某红住。郑某红是不吸毒品的。民警在大厅的饭桌上搜出一个烟盒,烟盒里面有两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约一包一克;两袋麻果,其中一袋20克,一袋约100克,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还有在饭桌下搜出一个小玻璃瓶装的冰毒,约一克,一些小的透明塑料袋和一个小电子称;在厨房的阳台上搜出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约一两百克,还有一个冰壶,具体不太记得了。阳台那一大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不是其的,房间里搜出的其它毒品是其的。(2)被告人杨某在2016年1月20日的笔录中,供述其有非法持有冰毒和麻果。持有的冰毒大约几十克,麻果大约100多克,具体记不清了。在其住的房子阳台被查出的冰毒不是其的,其不知是谁的,不知是谁放在那里来陷害其。该房子现在是其一个人住,之前其女朋友与其一起住,一个月前她就回家了。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充分、确实,足资认定。被告人杨某辩称在阳台上缴获的毒品不是其所有,经查,公安人员接到交通事故报警而将被告人杨某带回派出所,在调查过程中因发现被告人形迹可疑继而对被告人杨某位于沙头街汀根村深边街十巷2号301房的住所进行搜查,后在被告人住处的衣柜、茶几、客厅均搜到毒品,被告人对上述地方缴获的毒品是其所有供认不讳,但辩称在阳台上缴获的一包毒品不是其所有;而根据证人余某乙、彭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与一女子于2015年6月入住该房屋,房屋在交付给被告人时已清理干净;被告人在该房屋居住七个月之久,并在屋内多个地方藏匿有毒品,但却未发现在阳台门上挂着的一包重400.7克的毒品,其辩解显然不合常理;且该案因突发交通事故而有公安人员介入,并非因他人举报而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被告人所称为他人所陷害亦不足以采信,综上,本案的事实有证人欧某、梁某的证言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化验检验报告书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资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执行至202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54.56克,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培哲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