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玉诉被告徐秀丽、赵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玉,徐秀丽,赵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085号原告:孟庆玉。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丽。被告:赵国强。原告孟庆玉诉被告徐秀丽、赵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秀丽、赵国强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唐祖峰审 判 员 屠朝辉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