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庞丽与通化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热力安装有限公司、通化宏禹塑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丽,通化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热力安装有限公司,通化宏禹塑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29号原告:庞丽,女,1943年9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刘庆,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通化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贵,男,60岁,1957年5月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森,经理。被告:通化宏禹塑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森,经理。原告庞丽与被告通化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通化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安装公司)、通化宏禹塑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庞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重新铺设地热管、地板、地砖及赔偿原告的损失2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居住在滨江小区5号楼14-1号,2016年11月6日晚上,原告居住的房屋地热管爆裂,由于是夜间,原告已熟睡,直至凌晨4时许原告才发现。此时室内各房间的水已经没过脚面。此次地热管爆裂流出的水已将8至14楼给淹了,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十四户居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原告居住的楼房为金田公司开发,地热管是由宏禹公司生产,热力安装公司安装,事发后,经原告了解,该楼铺设的地热管经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员查验,该楼地热管为不合格产品,滨海家园5号楼入住48家已有20余家地热管爆裂。此次地热管的爆裂完全是由于建房时铺设的地热管不合格造成的,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且8到13楼的住户向原告索赔。虽然原告购买了分水器将爆裂的地热管关闭,但是其余的地热管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地热管爆裂的房屋为孙英男自金田公司购买,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各被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