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都俊庆、林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俊庆,林秋月,郑祥举,都俊芸,都广涛,李文莹,郑祥华,都芳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558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绪森、张铖,该公司职工。被告:都俊庆,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清市。被告:林秋月,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都俊庆之妻。被告:郑祥举,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清市。被告:都俊芸,女,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郑祥举之妻。被告:都广涛,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清市。被告:李文莹,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都广涛之妻。被告:郑祥华,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都芳香,女,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郑祥华之妻。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都俊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