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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俊芳诉孙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芳,孙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芳,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亨通路北一巷。被执行人:孙江林,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保险公司西巷3号。本院在执行徐俊芳与孙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孙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江林于2017年5月1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江林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江林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分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跃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