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俊芳诉孙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芳,孙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徐俊芳,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亨通路北一巷。被执行人:孙江林,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保险公司西巷3号。本院在执行徐俊芳与孙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孙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江林于2017年5月1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江林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江林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分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跃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