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静与被告杜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静,杜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77号原告:陈光静,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杜均,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陈光静与被告杜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陈光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光静负担。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