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娟盈与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盈,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王娟盈,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娟盈与陕西穆堂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娟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8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民兴电线电缆经销处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剩余案款30651.6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娟盈358元,本案执行费35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7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