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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威健、李建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健,李建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健,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孟,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王威健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威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上诉人王威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建珍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敏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