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与李国红、陶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李国红,陶建明,李继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1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法定代表人:海金春,该行行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号。委托代理人:兰耀武、董淑,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红,女,藏族,1971年4月8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告:陶建明,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告:李继先,男,汉族,1941年8月15日生,住香格里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诉被告李国红、陶建明、李继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经偿还逾期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00元,减半收取计74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承担。审判员 刘 文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卓玛拉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