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刘思言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言,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刘思言,女,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执行人:韩涛,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言与被执行人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348800元。未执结标的额208800元。2017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韩涛的担保人王新义、卢红梅夫妇名下的房产,位于第五师红星路xx号的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刘思言。后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博垦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