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国然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67号罪犯张国然,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李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缴纳一万四千元)。2014年7月、2015年12月各减刑七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国然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吴伟先、邢树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吴佩帅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张国然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张国然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院认为,罪犯张国然于2003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不思悔改,又连续多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十七万三千四百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且剩余刑期较长,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然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