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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德发与胡邦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发,胡邦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68号原告陈德发,男,汉族,1945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奎,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邦栋,男,汉族,194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发诉被告胡邦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发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德发负担。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胜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