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明全与杨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全,杨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640号原告:崔明全,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退休工人,住洮南市。被告:杨树林,男,1957年4月20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明全、被告杨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树林于2016年4月30日在原告崔明全处借款1000.00元,并留有欠据一枚,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利息200.00元,本金10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及时偿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树林(曾用名杨二林)于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给付原告崔明全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竹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