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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建英、盛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英,盛晓明,汪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英,女,1980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盛晓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汪雅仙,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何建英与被执行人盛晓明、汪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04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7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