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爱梅与张振东、梁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梅,张振东,梁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298-1号原告:杨爱梅,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张振东,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魏县。被告:梁词,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魏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梅与被告张振东、梁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梅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义 来源: